为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,保证公共实验平台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制订本赔偿办法。
一、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应予赔偿
1、不听从仪器管理人员的指导,违反仪器操作规程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。
2、尚未掌握操作技术、尚未了解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仪器设备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。
3、未经批准,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,致使仪器设备损坏。
4、仪器管理人员工作失职,指导错误,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。
5、将仪器设备私用或带出学校造成损坏、丢失。
6、由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不负责任,领、发、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,造成仪器设备丢失。
二、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,经鉴定和仪器负责人证实,可免于赔偿
1、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(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、试运行等)引起的损坏,属不可预见性。
2、由于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(如缺陷、老化等)引起的损坏,属不可预见性。
3、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,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,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无法避免,所造成的损失。
4、由于其它客观原因(如:停水、停电、外接电源故障)造成的意外损坏。
三、属于下列情况,可按损失价值酌减赔偿或免于赔偿
1、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,且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较好者。
2、因工作需要经常移动处理且易碎易坏的仪器设备,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。
四、处理办法
1、仪器设备发生损坏、丢失等事故时,必须立即报告。相关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。发生被盗或其他重大事故,应保护现场,并立即通知校、院相关部门,由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。
2、一般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由保管单位填写《公司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》和《公司仪器设备报失申请表》,由院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,上报实验室设备处设备管理科。
3、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,除按上述处理外,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,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。情节不严重,造成损失不大,可免于检讨。造成重大损失的,除给予行政处分外,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4、损坏仪器设备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,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表现,分别给予适当处理。
5、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,严肃处理。
五、赔偿标准
1、一般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,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、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,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20%~100%的赔款,由院主管领导协助执行。
2、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损坏、丢失,有关处理决定应报院主管领导审批。
3、使用需求较高的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、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,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50%~100%的赔款。
4、一般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,局部损坏可修理的,只计算修理费。修理后使用性能明显下降的,酌请计算损失价值。
5、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手续,须经平台管委会讨论决议后由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办理,同时注销设备处相关档案记录。
6、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费,按学校规定统一入院公共平台财务帐,以做仪器维修之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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